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3125民初88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保靖县**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沙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58701988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被告保靖县**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保靖**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保靖**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被告保靖**公司中标保靖县大田鼎盛黄金茶园公路改造工程后,将该工程项目交由被告***实际施工。被告***需要劳务找到原告,原告为其组织劳动工20余人为其提供劳务施工。至2017年5月该工程完工,现该公路已经交付使用。原告因劳务工资找被告结算,经清算被告于2017年5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共欠60000元。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于2020年7月8日给原告支付10000元,余款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被告保靖**公司口头辩称,实际承包人是***。答辩人、***、***三方曾在保靖县**国际大酒店茶楼对账,***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包含原告***施工队劳务报酬。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2月,***挂靠被告保靖**公司承建保靖县迁陵镇大田社区鼎盛黄金茶园公路改造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邀请原告组织民工施工,原告组织民工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7年5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共欠原告劳务工资60000元。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于2020年7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组织施工队,按照被告***要求施工,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对劳务工作量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保靖**公司与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应提供原告与被告保靖**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施工队劳务报酬应由合同相对人,即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其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未申请的,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诗
书记员**
附页
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