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3125执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吉首市,户籍所在地吉首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苗族,籍贯湖南省吉首市,身份证住址。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吉首市,户籍所在地吉首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户籍所在地吉首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苗族,籍贯湖南省龙山县,户籍所在地龙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龙山县,户籍所在地龙山县。
被执行人:龙光亮,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苗族,籍贯湖南省保靖县,户籍所在地保靖县。
被执行人:保靖县安逸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沙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587019885Y。
法定代表人:黄安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依据(2019)湘3125执7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龙光亮、保靖县安逸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5万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龙光亮、保靖县安逸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5万元(含执行申请费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