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3125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吉首市,户籍所在地吉首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苗族,籍贯湖南省吉首市,身份证住址。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吉首市,户籍所在地吉首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户籍所在地吉首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苗族,籍贯湖南省龙山县,户籍所在地龙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龙山县,户籍所在地龙山县。
被执行人:龙光亮,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苗族,籍贯湖南省保靖县,户籍所在地保靖县。
被执行人:保靖县安逸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沙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587019885Y。
法定代表人:黄安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光亮、保靖县安逸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湘3125民初669号民事判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湘31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于2019年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上列六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支付***劳务费1万元;二、***、***、***、龙光亮、保靖县安逸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就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承担案件受理费9元,***、***、***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8元,龙光亮、保靖安逸道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龙光亮、保靖县安逸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5万元(含执行申请费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