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保靖县普戎镇普戎村第九组。身份证号:433125195411083110。
委托代理人***,保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保靖县路发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普戎镇普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街6号。身份证号:433125196409173517。
委托代理人彭秀丽,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厚成诉被告保靖县路发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