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

华数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麒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民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数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六楼E6063。

法定代表人:吴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创业大道7号4幢4楼4B-12室。

代表人:宁波保税区嘉信麒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嘉信上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4-31-3)室。

代表人:宁波高新区嘉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信佳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45室。

代表人: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代表人:孙力生。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鹏、张奕,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1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晓林

上诉人华数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数投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麒越股权投资”)、宁波嘉信上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信股权投资”)、上海嘉信佳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信创业投资”)、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信投资管理”)及原审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网通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指定审判员舒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数数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麒越股权投资、嘉信股权投资、嘉信创业投资、嘉信投资管理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因华数数投公司未能作出相关决定的原因,导致公司资产处置及存续问题长期处于未决状态。二、华数网通公司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强制解散公司的情形。三、华数网通公司目前虽停止经营,但持有浙大网新股票,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不排除后续考虑开展其他业务。

麒越股权投资、嘉信股权投资、嘉信创业投资、嘉信投资管理均未作答辩。

华数网通公司未作陈述。

麒越股权投资、嘉信股权投资、嘉信创业投资、嘉信投资管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准予华数网通公司解散;2.案件诉讼费用由华数网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公司登记信息显示,华数网通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7月23日,营业期限自2001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公司章程记载:公司在杭州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2001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公司由五个股东组成:股东甲华数数投公司(认缴出资21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25%,已足额缴纳)、股东乙麒越股权投资(认缴出资2286.6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11%,已足额缴纳)、股东丙嘉信股权投资(认缴出资476.3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94%,已足额缴纳)、股东丁嘉信创业投资(认缴出资666.9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12%,已足额缴纳)、股东戊嘉信投资管理(认缴出资395.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8%,已足额缴纳);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全体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均需代表全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向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和转让;15.决定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16.决定有关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外的贷款及额度、资本支出、销售、采购、策略联盟等方面的事宜;17.经股东会批准提出公司破产申请,并具体负责公司清算工作;18.指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该公司章程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记载。

2016年12月1日,华数网通公司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终止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经营的变更申请,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于12月7日回复受理。

2018年4月30日,华数网通公司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分局提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备案》一份,载明:华数网通公司2017年9月将持有的浙江**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27.73%的全部股权以618318238元的总价转让给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现金对价284759114元,浙大网新定向增发股份对价333559124元、25797302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司选择就现金对价部分的投资收益于本年度一次性完税;非货币性交易部分投资收益288703098元按五年分期缴纳所得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57740619.6元,纳税调整减少所得额230962478.4元,在未来4年作平均递延。

2019年3月18日,华数网通公司向各股东发送《关于公司持有浙大网新股票纳税情况及形成股票出售机制建议的函》,恳请股东召开股东会,就确定浙大网新股票出售方案,形成出售交易机制提出以下建议:1.浙大网新股票价格达到12.93元以上,即授权第三方机构进行股票出售交易;2.由股东会商定股票减持时间计划。各方确定“股票出售交易”决策授权人,由双方授权人根据减持计划及届时股价商定具体出售决策,并委托第三机构执行股票出售交易操作;3.在每年税收缴纳期限前,减持相应股票数,出售股票数量除解决纳税资金的来源外,并尽可能不多缴纳所得税。后华数网通公司股东未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

2019年6月5日,华数网通公司向各股东发送《关于实施对公司清算分配股票资产的建议函》,称:前期,麒越股权投资致函华数数投公司建议:1.当浙大网新股价达到12.93元,尽快出售公司持有浙大网新可允许出售的所有股票;2.对公司进行清算,按各方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分割公司名下的浙大网新股票,以满足股东各方对处置公司股票资产的不同需求。公司对上述建议也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如资本市场出现建议1的情况,虽皆大欢喜,但可遇不可求。

现今国际环境日趋严峻,对资本市场的不利因素大增,以确定的股价处置股票资产的方式至少在近阶段不具操作性。我

们认为建议2不失是处置公司股票资产的一条可行方案。该函件并对相关理由作了详细阐述。后因股东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建议未能得到实施。

2019年9月18日,华数网通公司向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发送《关于恳请公司股东间就公司相关事宜进行交流的函》,称:目前,公司主要资产是持有浙大网新2470万股股票,以及尚须缴纳4330万元所得税,已处于几乎歇业状态,何去何从需要公司股东形成共识处置。自上海嘉信资本成为公司新股东以来,公司未曾召集过董事会、股东会,公司股东间少有沟通交流,因此公司相关事宜只能由管理层进行居中协调。函件中还就相关协调事宜进行了列明。

2020年10月15日,华数网通公司向各股东发送《关于恳请对公司进行紧急处置的报告》,称:公司营业执照于2020年8月31日期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冻结了公司的证券账户,并通知不能进行证券交易。公司基本开户行、一般开户行均已对公司账户进行冻结,致使公司近期需支付原员工的1950元年金管理费用也不能支付。据了解,相关机关后续将对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升级式的行政处罚,最终也会对公司股东进行处罚。特别是公司还欠付近3000万元递延税款,若税款不能按时清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公司已事实歇业六年,没有任何经营性资产,行业经营资质证书早已被收缴,也没有“一兵一卒”。歇业六年间,公司日常事务均由华通公司员工支撑维持存续,公司早已是非正常状态。营业执照到期后,公司的基本存续环境和条件已不复存在,倘若不能按时清缴税款,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将面临灭顶之灾。鉴于公司已面临巨大危机、无法存续的基本事实,各股东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股东丰厚回报公司一丝怜悯,对公司存续问题进行紧急处置。

庭审中,华数网通公司为证明公司股票证券账户、银行账户均因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而被冻结一节事实,由兼职财务人员当庭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情况进行了现场演示,其余当事人均不持异议。

另查,自2016年至2020年10月,华数网通公司无营业收入,截至2020年10月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27645991.11元。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华数网通公司已于2016年起停止营业,目前除了持有浙大网新公司股票证券及部分现金存款外,无其他资产、无经营场所、无专职员工,亦未开展其他业务。同时,对于华数数投公司提出的将股票账户解冻后就部分股票进行抛售用于支付公司税款的意见,麒越股权投资、嘉信股权投资、嘉信创业投资、嘉信投资管理明确表示拒绝。对于麒越股权投资、嘉信股权投资、嘉信创业投资、嘉信投资管理提出将股票整体抛售后就所得款项进行分配的意见,华数数投公司表示因股票现价低于当初的购入价格,无法对是否同意整体抛售作出决定。

又查,华数网通公司除了于2017年就重组事宜形成股东会决议外,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2020年4月15日就出售部分股票用于支付税款事宜形成股东会决议,以及于2020年4月24日就更换董事、监事事宜形成股东会决议。

此外华数网通公司未再形成过其他股东会决议。

以上事实,有麒越股权投资、嘉信股权投资、嘉信创业投资、嘉信投资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证券账户通知、中信银行通知、银行指令明细,华数网通公司提供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备案、函件4份、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华数数投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数网通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此该院认为,首先,华数网通公司已于2016年后再无营业收入,且公司已无经营场所及专职员工,从公司财务报表亦可反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虽然公司于2017年重组以后曾召开过几次股东会,但相关事项或为抛售股票以避免税款逾期,或为因人员离职而更换董事、监事成员,均仅仅系为了维系公司法人存续的临时性决议。可见,华数网通公司已长期处于歇业状态,并无正常公司应有的经营管理运行机制。其次,因华数网通公司重大事项均须由全部股东一致同意方可进行,公司近两年来数次试图发函协调各股东建立机制、处置资产或进行清算以解决其面临的困境,但股东之一华数数投公司因客观原因均未能作出决定,致使公司剩余资产如何处置以及存续与否问题,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庭审中,就华数数投公司提出的抛售部分股票继续维持公司现状的意见,其余股东均明确反对。而就后者提出的整体抛售股票的意见,华数数投公司亦表示无法作出决定。华数网通公司股东间在客观上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已丧失其人和性基础,事实上陷入僵局。最后,公司名下最主要的资产为其持有的股票证券,现公司所应付的递延税款缴纳金额较大且期限将至,抛售股票是其唯一资金来源。但公司股票账户及银行账户均被冻结,如股东间仍不能就是否抛售或抛售多少股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能出现欠缴税费而被处罚等问题,最终股东利益必将遭受重大损害。综上,华数网通公司已长期停止经营,且股东间就公司重大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陷入僵局,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麒越股权投资、嘉信股权投资、嘉信创业投资、嘉信投资管理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华数网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解散。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华数网通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2016年起至今

华数网通公司均处于停止营业状态,且除了持有浙大网新公司股票证券及部分现金存款外,目前无其他资产、无经营场所、无专职员工,亦未开展其他业务。而华数网通公司的股票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且华数网通公司的股东就其持有的浙大网新公司股票的处置始终无法达成有效意见,鉴于华数网通公司仍有大额税款待缴,其股东对股票处置事项的僵持将引发欠缴税款及行政处罚等一系列后果,届时华数网通公司不仅无法创造利润,反而将成为吞噬财富的漩涡。故一审判决认定华数网通公司已陷入公司僵局、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据此判令解散该公司,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华数数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华数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舒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余 凯

书 记 员  骆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