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清申1号
申请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创业大厦7号4幢4楼4B-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保税区嘉信麒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孙力生)。
申请人:宁波嘉信上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4-31-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高新区嘉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孙力生)。
申请人:上海嘉信佳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4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孙力生)。
申请人: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2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力生。
上述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鹏、张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1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晓林。
申请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嘉信上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嘉信佳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四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15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3日,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1幢二楼,股东为四申请人及华数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自2001年7月23日至2121年7月23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被申请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日为2121年7月23日,尚未届满,该公司尚无解散事由,故四申请人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嘉信上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嘉信佳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炳木
审 判 员 龚 漾
审 判 员 徐露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怡悦
书 记 员 李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