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终2351号
上诉人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19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4元,减半收取为2622元,由上诉人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法宝
审判员 田开玉
审判员 姚玉蕊
书记员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