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

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3民初3958号
原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文全,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诉被告*启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对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9〕第299-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而诉至本院,而(2019)苏0413民初3762号案件系张启发对上述仲裁裁决书不服并以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两案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亦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苏0413民初3762号案件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