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

4215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顺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4215号
原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练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文全,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为民,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顺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五里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汪洪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顺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8月29日,原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繁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利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