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

淮安市万润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412号
原告:淮安市万润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468248742,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集贤路42号。
诉讼代表人:罗岸伟,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052963XR,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大道598号。
法定代表人:练文林,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市万润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万润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大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