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四维建材有限公司

贵阳四维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15民初2894号
原告:贵阳四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苏永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毅,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潘建红。
被告: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创世纪新城******
负责人:陈福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四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四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四维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四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四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