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21028号
原告:北京潮湘川装饰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91号院内甲8号。
负责人:王永朝。
被告: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科有限公可,住河北香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安晟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毛建明。
原告北京潮湘川装饰中心与被告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潮湘川装饰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潮湘川装饰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潮湘川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潮湘川装饰中心负担。
审判员 黄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