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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32民初49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8月28日生,水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男,1986年2月20日生,水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张世成,男,1977年10月19日生,瑶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杨正海,男,1984年4月9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杨秀凯,男,1985年10月6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袁成建,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唐小江,男,1974年3月8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男,1978年1月5日生,水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陆进,男,1991年6月2日生,水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李贵利,男,1973年9月22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李忠俊,男,1993年11月9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李从林,男,1974年8月23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龙安好,男,199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陈进杰,男,1994年9月26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贵州洲联合(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贵州洲联合(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至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北干道花都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87579655A。
法定代表人:郭应花,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明,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洪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4338。
法定代表人:赖庆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腾超,公司法务。
原告***、**、张世成、杨正海、杨秀凯、袁成建、唐小江、**、陆进、李贵利、李忠俊、李从林、龙安好、陈进杰与被告成都至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世成、杨正海、杨秀凯、袁成建、唐小江、**、陆进、李贵利、李忠俊、李从林、龙安好、陈进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34元,减半收取计11267元,由原告***、**、张世成、杨正海、杨秀凯、袁成建、唐小江、**、陆进、李贵利、李忠俊、李从林、龙安好、陈进杰负担。
审 判 员 杨通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龙月芝
书 记 员 骆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