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191号
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6074649。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欣,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响,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洪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4338。
法定代表人:赖庆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1000元,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