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4民初186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洪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赖庆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元(原告已预交38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素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蒲兰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