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域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2919号
原告:域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武丘乡西南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44874828C。
法定代表人:吴好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梅,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洪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4338。
法定代表人:赖庆招,职务不详。
原告域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域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