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9994号
原告:上海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欢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瞿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46元,减半收取14,6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殷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