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4064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对上诉人***、沈卫与被上诉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民终40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民终406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平,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均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俊,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毛海波
审判员 吴慧琼
审判员 刘丽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须海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