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晋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在征得***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意后才委托检测空气质量,非单方委托,检测当天,装修公司负责人到场监督,该检测报告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司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所患XXX疾病和空气质量超标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历年体检都没有相关疾病,入住新房后才患病。甲醛和TVOC超标会导致相应的病症,有案例支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主张***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是伪造的,毫无事实依据,何况原审法院并未采纳任何一方的鉴定报告进而认定空气质量状况,而是从举证责任及因果关系的角度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原告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应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即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本案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因委托事项超出该院技术条件及鉴定能力故予以退卷;后原审法院又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就上述问题进行鉴定,终因鉴定要求超出该中心鉴定能力,无法受理委托而决定不予受理。故,在两家专业鉴定机构均无法对本案**患病与房屋空气质量超标作出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该争议焦点实难作出判断。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 倩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