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执17011号
(2020)沪0115执17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晋昭,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711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判令:***支付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0,502,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7,902.4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6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及沈某某按份共有位于张杨北路XXX号XXX-XXX层的商铺(***、**均各占1%份额)。2020年9月2日,本院查封了上述商铺。
***名下登记沪N3XXXX、沪ADXXXX6汽车二辆,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查封。
***、**均已退休。***每月退休金5,466元、**每月退休金4,174元;***有债权并向本院申请执行,目前案件均已终结执行程序。
三、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10月21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财产无变化。
五、2020年11月23日,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财产无变化。
六、2020年8月26日至11月27日,先后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在农行、建行、工行、民生等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9,726.91元(其中77,902.40元已缴纳执行费,余款发放)。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暂不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汽车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系与他人按份共有且仅为2%,除汽车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龚德华
审 判 员
安文琪
审 判 员
陈建军
书 记 员
王 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