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2969号
原告:***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明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MA3NUT591T。
法定代表人:唐梦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峰,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文明路与电厂路交叉口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8786220784R。
原告***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澳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后利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