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民终2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华商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绿城路与新东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先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信,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勋,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文明路与电厂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庆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信,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濮东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新东路交叉口西北角豫北大厦22、23楼。
负责人:王胜利,该管委会主任。
上诉人濮阳市华商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濮东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回重审。(一)一审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由于濮阳市濮东汇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用途的变更,集聚区管委会决定将濮阳市濮东汇鑫实业有限公司三层钢结构标准化厂房及基础拆除、搬迁至濮阳市华商科技产业园内,华商科技公司已实际实施了基础及钢结构拆除、搬迁及重建工作,即华商科技为承包人,其已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但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进一步查清华商科技公司与谁形成了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或承担责任的主体。另外,濮阳市濮东汇鑫实业有限公司存续状态应予查明,为了查明本案事实,能否追加相关人员参加诉讼。(二)查清上述事实后,进一步查明涉案工程造价,结合相关证据,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濮阳市华商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9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洪光审判员李彦敏审判员李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