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8666号
原告: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文明路与电厂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庆振。
被告:河南中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濮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运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福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艳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任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