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7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文明路与电厂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庆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勇,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号。
法定代表人:贾身聚,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新成,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秋生,男,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王新成、一审原告刘秋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6民终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朱韶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