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6**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耿寺村**院。
被执行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文明路与电厂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振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本院(2018)豫06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6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楚新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昱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