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6**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耿寺村**院。

被执行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文明路与电厂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振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本院(2018)豫06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6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楚新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昱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