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9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园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园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9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支付代偿款2163881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2021年12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及人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保险等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30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16日分别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张庆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雨晨
书 记 员 史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