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鼎恒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6265号
原告:吉林省鼎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经济开发区轻工业园隆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姬艳伟,董事长
被告: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3802号19幢一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红,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鼎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省鼎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鼎恒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鼎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2.33元减半收取2161.17元由原告吉林省鼎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如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