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再2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必,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海,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一审被告:唐山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西。
法定代表人:白光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必,男,该公司职工。
原审上诉人**必与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冀02民终20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冀02民监2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必申请再审称,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上诉人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工程款给付的事实。
***辩称,坚持原审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唐山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必的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冀02民终2033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董皓月
审判员 戴昊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