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监20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必,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审被告:唐山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南镇西。
法定代表人:白光旭,系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必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2019)冀02民终20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光宇
审判员 刘文娟
审判员 翟慧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