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891号之一
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西。
法定代表人:白光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
被告:***,男,1975年5月9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雒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