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891号之一

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西。

法定代表人:白光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

被告:***,男,1975年5月9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雒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