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120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哲,河北华川(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373550332,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华明服务外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白光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杨继友,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原告***与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继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子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