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3427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田县玉田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之父。
被告:单宝必,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单宝必、唐山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790元,共计2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