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81执恢697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浴新北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赵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现住邯郸市。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诉***返还原物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审查,该判决内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邯郸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控制主板18快,但该判决没有明确电梯控制主板的相关规格和型号,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