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与临漳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3民初931号
原告:邯郸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西北大街289号恒隆广场7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鹤,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建安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吕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漳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邯郸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