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

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167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景县龙**鼎物资营销中心,住所地:景县龙华大桥街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7MAO9CFOYXM。
经营者:**,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93284364C,组织机构代码证:89328436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景县龙**鼎物资营销中心与被申请人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冀1127民初16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申请人景县龙**鼎物资营销中心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予准许。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景县龙**鼎物资营销中心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