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

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3117号之一
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朝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