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

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塔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2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滕章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志,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北***塔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9284364C,组织机构代码:689284364。
法定代表人:李会青。
被申请人:李会青,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陈雨萌,女,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陈雨松,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冀1127财保165号裁定,对十一被申请人河北启星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井长林、史美玉、河北***塔业有限公司、李会青、陈雨萌、陈雨松、**、衡水健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井朝清、张来根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7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部分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塔业有限公司、李会青、陈雨萌、陈雨松、**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750万元的冻结,及对其名下车辆、房产、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