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与****第三人民医院、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3978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肖令,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霞,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悦,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9层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如,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荣,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民医院、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暂计10000元,其他费用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另行追加;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8号,原告***和工友一起跟随被告张鹏建到位于郑州市陇海路××路东××****第三人民医院干活,***主要是做室内焊接空调管道,工资是由张鹏建发放,2020年11月11日***在工地二楼西侧焊接空调管道的时候,从两米高的梯子上摔了下来,随后被工友送到省直三院,经诊断为:胳膊骨折,随后张鹏建让其他工友把***送到私人医院治疗,工友并不了解私人医院的地点,就把***送到了郑州市骨科医院,经诊断为:左肘关节骨折脱位。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张鹏建作为原告***的雇主,被告****第三人民医院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被告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中称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第三人民医院的空调管道工程,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张鹏建,原告跟随张鹏建施工期间致伤。故本案应当审查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是否系适格主体。
经查,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与****第三人民医院(发包方)于2020年6月28日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空调管道焊接不在该合同范围之内。
另查,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与****第三人民医院(发包方)于2020年6月28日签订《****第三人民医院西区外租房装修改造项目(2标:暖通空调主机、末端移机安装及调试项目)安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空调管道安装。
空调安装需要专业公司进行,****第三人民医院与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空调安装签订了安装合同,原告诉称在焊接空调管道时摔落受伤,故原告的受伤及责任承担与被告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并无联系,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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