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533号
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正商***岸16号楼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661FN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9层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崛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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