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民初2636号
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29015A,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398号。
法定代表人:虞文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王晓丹,上海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多次向原告购买电缆等产品,2017年8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8万元,并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款,如逾期三个月,同意以月息2%计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产品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事实清楚,有欠款凭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伍 翔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