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财保1416号
申请人: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29015A。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人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50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江海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邵雪梅
书 记 员 张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申请人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线索为:
1,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蚌埠市龙湖春天A区住宅44号楼19层1号房产一套,不动产证书号皖(2021)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8号。
上述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