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8804号之一
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松路1398号。
法定代表人:虞文磊,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安徽皖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80号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安徽皖北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人民陪审员  顾彩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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