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济源瑞济口腔医院与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初239号
原告:济源瑞济口腔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晓,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济源瑞济口腔医院诉被告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济源瑞济口腔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济源瑞济口腔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济源瑞济口腔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济源瑞济口腔医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