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赢科天地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723号
原告:北京赢科天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6层6044。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娟,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2号楼A526。
法定代表人:盖龙佳。
原告北京赢科天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赢科天地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赢科天地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赢科天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赢科天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