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4021号
原告:济源瑞济口腔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2号楼A5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源瑞济口腔医院与被告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济源瑞济口腔医院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瑞济口腔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瑞济口腔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源瑞济口腔医院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 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