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02民初5231号
原告:***,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琳,抚州市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抚州康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万志诚。
被告:抚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住所地:抚州市抚北东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千传,局长。
原告***诉被告抚州康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抚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