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中鲁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新中鲁建设有限公司、青岛领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8325号
原告:山东新中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三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34088532Q。
法定代表人:王恩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妮,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领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青岛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UNT9B16。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被告:青岛领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青岛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T2GM11A。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中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领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领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中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新中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