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精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精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3民初619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精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东头围二巷****。
法定代表人:谭邹。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精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4.6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