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农业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6民初1558号
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师凯,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泌阳县农业局,住所在河南省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太宽,任局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农业局招标投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开庭审理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泌阳县农业局的申请,被告泌阳县农业局同意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