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颖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郑市颖枳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5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东莉,河南白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颖枳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金芒果大道东侧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708920683。
法定代表人:杨俊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冠军,郑州市新郑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颖枳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安 琪